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于1998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依托华中农业大学建立,是我国开展微生物农用药物等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聚集、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家级研究基地和平台。工程研究中心结合我国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的重大需求,以市场为导向,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和工程技术,以新型微生物农用药物的研发为主要内容,经过20余年发展已经形成了杀虫微生物、抗病微生物、植物免疫与生物保鲜、发酵工程和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发掘和利用五个研发方向,并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扩散与转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微生物农用药物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为我国农业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贡献。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研究中心作为行业内国家级高水平研发平台的作用及其技术和资源优势,进一步贯彻“创新为本、产业为重、引领发展、联合协作”的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微生物农用药物研发水平的提升及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经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并通过,特设立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支持与工程研究中心主要研究目标和研究方向相关的应用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行业企业及生产上急需的新型微生物农用药物研发及其产业化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交叉学科研究。对行业内有意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研发平台开展创新研究和开发的人员进行研发经费资助,提高其科研创新能力;同时鼓励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合作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工程研究中心运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课题,是指工程研究中心贯彻“创新为本、产业为重、引领发展、联合协作”的发展战略,围绕工程研究中心主要研究目标和研究方向,支持相关领域的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或个人设立的课题。
第二章 课题设置、申请及评审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设置须围绕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目标拟定研究内容,课题设置有利于工程研究中心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以研发平台的形式,设置和发布开放课题指南,接收开放课题的申请,组织评审和审批,履行课题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采取多渠道方式设置开放课题,设置主体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课题组,依托单位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开放课题分为目标导向类和自主选题类两种,前者由设置主体指定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后者由申请人根据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目标和申报指南自由选题。
第七条 开放课题经费由设置主体单独提供或多个主体联合提供,并约定使用方式。鼓励企业设置开放课题,针对企业需求开展长期目标或短期有限目标的研究;鼓励研发主体自设课题,自带经费,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平台实施课题研究。
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每年根据研究方向及学科发展趋势,提出和修改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并根据本年度经费预算、开放课题申请数量及水平调整资助数量及资助金额。
第九条 开放课题设置主体可指定申请的方式,如揭榜挂帅制或委托制等。
第十条 对于非工程研究中心作为主体设置的课题,设置主体应向工程研究中心申请和备案,待批准后纳入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为热爱微生物农药事业,具有微生物农药研发情怀,具有独立开展微生物农用药物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的科研工作者,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历或良好的研究工作基础者优先。
第十二条 凡获批承担开放课题并在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研究工作的人员,视作工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人员。客座人员工资和绩效由其原单位或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发布开放课题指南。每年年底依据工程研究中心发展目标和任务,发布自主选题类课题;多渠道设置的研究课题采取“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人根据工程中心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连同必要的附件材料报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工程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评议,经中心主任会议讨论批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工程中心开放课题申请批准通知书之后的30天之内,需与工程研究中心签订《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执行协议书》,明确课题研究内容、预期成果指标、成果署名方式及资助金额。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执行期限为12-36个月,执行协议签订之后的6个月内必须执行,如果逾期不能进入工程中心进行开放课题的研究,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课题承担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需按《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合同书》要求按期完成研究内容和成果指标。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或课题骨干在工程研究中心进行客座研究期间,可优先使用工程研究中心公共资源,可自行组织和管理课题及其实施,客座研究期间需遵守工程研究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为便于课题的有效管理和实施,可自愿实行合作制或导师制,课题负责人与工程研究中心固定研究人员合作并利用其研发条件进行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执行期间,交通和住房自理,如需回原单位办事或参加其它学术活动,应经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或合作导师同意。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在进行课题研究过程中应准确无漏地记录研究数据,保存好所有原始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与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或合作导师协商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工程研究中心将终止资助;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工程研究中心将直接撤销课题资助。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执行期内需要变更依托单位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负责人提交变更依托单位申请,报工程研究中心批准。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执行期内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工程研究中心批准。
第四章 课题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需按所在依托单位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表论文或成果的归属按已签订的“开放课题执行合作协议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放课题的考核。开放课题结束后,开放课题完成人应填写“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结题登记表”,工程中心将对照“开放课题执行协议书”,由中心团队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和考评。
第五章 课题成果共享及署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支持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由本工程研究中心与其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申请鉴定、成果报奖时均应并列署名,或按“开放课题执行协议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支持下的成果署名方式如下:
1. 中文论文:“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2. 英文论文:“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Microbial Pesticides”;
3. 其他成果(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成果评议、鉴定和报奖材料):应在适当位置署名“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标注“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资助”。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成员结题后所发表的论文和推荐的成果奖,若为开放课题支持的,仍应署名工程研究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