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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聘用华中农业大学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04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依托华中农业大学建设的我国开展微生物农药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高层次创新人才与管理人才培养和聚集、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家级研究基地和平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依托单位华中农业大学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调动华中农业大学各类人员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聘用人员岗位类别包括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包括业务管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按岗位性质分为固定研发人员(包括专职和双聘)和流动研发人员(长期从事相关工作的客座研发人员、博士后和在读研究生、项目流动研发人员等,也称兼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聘用人事劳动关系隶属于华中农业大学的管理人员和固定研发人员(包括专职和双聘人员)。

第四条聘用岗位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需要设置,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聘用、目标管理、期满考核”的聘用原则。

第二章 人力资源编制

第五条结合国家发改委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要求,确定中心固定研发人员编制规模为80-100人,其中双聘研发人员70-80名,专职研发人员10-20名。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每年度招聘固定研发人员计划报学校审定后公开招聘。

第六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人员编制由学校核定。

第三章 管理人员聘用

第七条 业务管理人员

由学校根据干部聘用程序统一聘用。聘用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的业务管理人员,从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业务管理工作,并可参加固定研发人员聘用。

第八条 行政管理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根据相应的聘用程序统一聘用。聘用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行政管理人员,从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和实验、试验与测试平台管理工作。

第四章 研发人员聘用

第九条 聘用形式

1、固定双聘研发人员采取团队聘用形式,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研发方向设立学术带头人作为团队负责人,由若干名固定研发人员组成,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签订聘用协议,作为学校与教师签订的《岗位聘用合同书》的附件。

2、固定专职研发人员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与相关学院联合聘用的研究系列或工程系列职工,从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推广工作,与相关学院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签订聘用协议、《岗位聘用合同书》,作为学校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的附件。

第十条 研发人员任职条件

1.学术带头人

学术带头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正高级职称;

(2)在相应研发方向和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能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带领团队攻关的领导才能,能组织团队进行某项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形成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

(3)有在相关领域国内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的工作经历,具有实施示范工程、开展技术或产品应用的实践经验;

(4)近5年主持过国家级科技项目(含二级课题)或担任部省级科技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并取得关键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身体健康。

2.固定双聘研发人员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具有在前沿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创新,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能力,发展潜力大。

(2)在国际国内一流期刊上发表过SCI和EI检索学术论文或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或承担过国家层面研发项目或重大工程研发项目,并作出重要贡献。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聘用:

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项目负责人,或重点重大项目二级课题负责人;

②国家“973”、“863”、支撑计划及重大专项的课题负责人或重要骨干研发人员;

③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和重大重点项目二级课题负责人;

④国家重大工程研发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骨干研发人员;

⑤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或国家专利获得者。

3.固定专职研发人员

除满足学校新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市场推广工作的经验。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人员配备计划,学校公开发布聘用研发人员的招聘公告,接受应聘申请。

第十二条固定双聘研发人员聘用程序

1、学校成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人员聘用工作小组,根据应聘人员情况,遴选并推荐各个团队学术带头人名单,报请学校审批。

2、各团队学术带头人根据聘用条件与目标要求,提出拟聘团队固定研发人员名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人员聘用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请学校审批。

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人员与各学术带头人及其团队签订聘用协议,向学术带头人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固定专职研发人员聘用程序

学校年初发布由学校批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年度招聘计划,按学校引进人才考核程序,由相关学院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共同负责考核,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院、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共同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四章 聘期管理

第十四条 聘用期限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所有聘用人员的聘期与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聘期同步,一般为三年(其中试聘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

1、固定双聘研发团队主要完成以下指标:

1.1年均申报“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农业部公益性行业研发专项经费项目、省级科技支撑计划、部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部省级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或其它等同级别的科技项目至少1项次。

1.2形成以下成果:

满足以下分项中至少两项:

1.2.1获授权专利至少2项(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项)或软件著作权至少4项。

1.2.2满足下列①、②、③中的1项:

①至少获1项国家奖;

②至少获1项部省级二等及以上奖;

③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完成登记的科技成果数量至少2项。

1.2.3发表检索论文至少10篇,其中SCI检索论文至少2篇和EI检索论文至少5篇。

1.2.4满足下列①、②中的1项:

①主持或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至少1项。

②至少形成1项新产品或新工艺,成果转化数量至少1项。

1.3启动建设至少1个与研发方向相关的产学研联合研发中心。

1.4年均参加国际和全国性学(技)术交流会议至少2人次,学术带头人年均参加一次国际学(技)术交流会议并做学术报告。聘期内至少举办或协办国际、国内学(技)术交流会议1次。

1.5主持构建至少1个与研发方向相关的实验/试验/测试平台。

1.6形成稳定的研发团队(包括教师3-5名、博硕士研究生若干),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和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博硕士研究生)至少10名。

2、固定专职研发人员按照与学院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签订的聘用协议,接受聘期考核;

3、管理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或者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岗位聘用合同进行聘期考核。

第十六条 解聘

1、受聘人员要求辞聘的,需提前三个月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辞聘原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报人事处批准后,解除聘用关系。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不批准辞聘:

(1)负责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大任务未完成者;

(2)涉密人员脱密期未满者(涉密人员如离开中心,须提前半年申请,批准后按规定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后,方可办理解聘手续)。

(3)正在被审查(或审计)尚未结论者。

3、受聘人员如违反学校《聘用合同书》中有关解聘条款约定或在年度考核中不达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可向学校提出对双聘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解除聘用的调整建议;对专职研发人员提出解聘或辞退要求。

第六章 支持与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工作量计算与考核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各项业绩指标在年度考核时计入相关学院。

2、固定双聘研发人员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究工作,在相关学院原则上每年承担不超过4学分的教学任务。

3、固定专职研发人员由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与相关学院共同制定任务要求和考核激励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人事政策支持

1、在完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相关学院年终和聘期评优指标比例,优先奖励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固定研发人员。

2、在学科评议、教学指导、指南编写、成果评审、计划立项及学术兼职等专家遴选时,优先推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固定研发人员。

3、加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进站博士后的支持力度,鼓励博士毕业生进站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出高水平的署名成果,承担团队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按照学校博士后管理政策进行管理,特别优秀的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科技政策支持

1、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和省部级各类人才计划,申报各类科研计划与成果报奖。

2、学术、技术交流支持

优先选派参加并资助其进行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优先推荐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优先支持聘请国际学术大师客座研究和学术访问,开展国际合作研究。

3、专项奖励

对署名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成果进行奖励(具体参见《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成果专利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实验/试验/测试平台与研发设备支持

1、优先支持争取国家补助经费,建设相关实验/试验/测试平台。

2、根据需要优先提供研究开发、实验/试验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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